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两台航煤储罐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26-02-06 15: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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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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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新增两台航煤储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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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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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周必芳、曾海根 |
调查时间: |
20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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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周必芳、周斐 |
采样时间: |
2025年9月17日~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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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1.项目背景 |
四川石化公司已有4座5000m3航煤罐、2座2万m3航煤罐,与2023年11月将2座2万m3柴油罐改造为航煤罐,柴油罐改航煤储罐后航煤罐容达到10万m3,实际储存天数9.6天。在装置正常开工期间能够满足航煤供给要求。但在全厂检修期间,支线机场航煤需求量6万吨,专用油0.4万吨,成都2座机场航煤需求量16万吨,四川石化公司现有10万m3航煤罐外送量约为6.3万吨(浮盘不能落底),只能保障支线机场和专用油在检修期间的供应,无法保障成都2座机场用油。 按照炼化板块要求,成都2座机场油品保供资源一定要由中石油保障。四川石化公司提出再增加航煤罐容以满足检修期间对成都2座机场的保供,以免中航油将航煤市场资源调剂到其他公司。因此,四川石化公司需要在现有预留地上新建尽可能大容量的航煤储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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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概况 |
2023年2月8日,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302-510182-04-02-206220】JXQB-00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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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工艺 |
航煤罐接收加氢装置和加氢裂化装置来料,添加抗静电剂和抗磨剂,采用密闭管道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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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设备 |
航煤储罐、火车装车泵、污水罐、污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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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班制与劳动定员 |
1)生产班制:采用四班两运转,每班12小时; 2)劳动定员:劳动定员3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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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煤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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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个人防护用品 |
配备有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安全帽、防噪耳塞(霍尼韦尔MAX SNR=37dB)、霍尼韦尔550050M防毒半面罩+75SCL滤毒盒、护目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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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 |
设置有较完善的防尘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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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部设2名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有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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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检测情况 |
毒物、噪声接触浓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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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该项目属于“危化品仓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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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措施与建议 |
(1)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本次控制效果评价完成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及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公告本次评价检测结果。 (4)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完善该项目职业卫生档案。 (5)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生产现场醒目场所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生产现场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出现破损、褪色、脱落等损坏时,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警示标识字迹应清晰可辨。 (6)该项目人员依托原有,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储运部外操工无新增需体检因素,应检因素不变,建设单位可按照储运部外操工原有体检因素及体检周期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体检时应涵盖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体检结果需复查人员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妥善进行处置。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外委生产单位应具有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有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预案。 (8)此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针对目前生产状况,企业今后若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设施等改变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出现大的变化,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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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专家组意见: (一)报告书意见 1、完善防毒措施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与分析。 (二)现场验收 1、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及时复查、处置; 2.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3.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结论:同意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机构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书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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