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工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
2026-09-02 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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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成都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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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成都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工厂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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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成都市龙泉驿区合文西路103号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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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周必芳、钟春晖 |
调查时间: |
2025.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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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马文秋、周斐 |
采样时间: |
2026年1月21日~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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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1.项目背景 |
为满足市场需求、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力,建设单位投资39800万元,建设“成都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工厂项目”,直接购置成都经开区四川振兴电子信息智慧产业园1#生产用房、2#生产用房、3#生产用房、13#辅助用房及水、电、气等公用工程辅助配套设施。将老厂生产线搬迁至新建的旭光科技智慧工厂,新增一批设备、仪器及软件系统,通过技术改造全面升级原有生产线,新增部分产线实现公司产能的总量扩展。该项目建成后,将形成50条智能制造生产线以及智能仓储物料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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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项概况 |
2024年04月12日在龙泉驿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备案文号:川投资备【2404-510112-99-02-320339】JXQB-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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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工艺 |
各类电子元器件进行组装、焊接(回流焊或烙铁焊、波峰焊)、测试、包装形成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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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设备 |
镭雕机、印刷机、焊膏厚度检测仪、贴片机、AOI检测仪、回流焊炉、上板机、清洗机、贴标机、分板机、组装机、插件机、波峰焊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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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班制与劳动定员 |
1)生产班制:SMT线及WIFI线生产人员采用两班制,每班12h,每周作业6天;其余人员均采用白班制,每班8h,每周作业6天; 2)劳动定员:劳动定员65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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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二氧化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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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个人防护用品 |
为接触粉尘及二氧化锡人员配备有3M9502防颗粒物口罩,防护参数KN95。为清洗岗人员配备有3M1466耳罩(NNR:25dB)、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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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 |
设置有较完善的防尘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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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成立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委员会,配备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包括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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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检测情况 |
粉尘、毒物、噪声接触浓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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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该项目属于通信终端设备制造(392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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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措施与建议 |
(1)建设单位属于通信终端设备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一般”,在后续的工作中,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要求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并及时将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张贴于职业卫生公告栏内进行公布。生产现场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出现破损、褪色、脱落等损坏时,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3)在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并结合此次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在智能插座及摄像头组件线手工焊操作台处宜补充设置局部排风罩,或设置可移动式排风净化器。 (5)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异丙醇急性中毒、清洗剂眼/皮肤刺激的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妥善保存。 (6)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规范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体检结果妥善进行处置。 (7)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 (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此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仅针对目前生产状况,企业今后若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设施等改变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出现大的变化,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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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专家组意见: (一)报告书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2.细化职业卫生管理调查与分析。 (二)现场验收 1.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3.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结论:同意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机构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书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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