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知识
发布时间:
2011-02-15 00:00
来源: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提醒: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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