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绩公示表-成都微芯新域大分子早期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
2025-09-18 17:50
来源:
|
企业名称: |
成都微芯新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成都微芯新域大分子早期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
|||
|
项目所在地: |
成都市高新区新通南一路18号 |
评价类型: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
现场调查人员: |
周必芳、曾海根 |
调查时间: |
2025.1.3 |
|
|
现场采样人员: |
周斐、马文秋 |
采样时间: |
2025年5月28日~30日 |
|
|
项目概况 |
1.项目背景 |
成都微芯新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新域公司)于2021年8月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注册成立,是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药业)的子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发展需要,成都微芯新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租用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3栋及2栋4F空置场地建设大分子早期研发中心配套的实验区及办公中心。 |
||
|
2.立项概况 |
2023年6月12日取得了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306-510109-07-02-608254】JXQB-0273号)。 |
|||
|
3.生产工艺 |
寡核苷酸制备-寡核苷酸纯化及产物制备-产物检测; 抗体发现-偶联-早期质量检测。 |
|||
|
4.主要设备 |
生物安全柜、二氧化碳培养箱、离心机、显微镜、水浴锅、基因枪系统、细胞计数仪、冰箱、控温振荡培养箱、生化培养箱、恒温器、电泳仪、凝胶成像仪、超微量分光光度计、酶标仪、TFF相关仪器、HPLC、FPLC、UPLC等。 |
|||
|
5.生产班制与劳动定员 |
1)生产班制:采用白班制,每班作业8h,每周5天; 2)劳动定员:劳动定员13人。 |
|||
|
6.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乙腈、甲醇、异丙醇 |
|||
|
7.主要个人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为所有岗位作业人员发放有3M6200型防毒面具套装(6001CN滤毒盒、5N11CN滤棉)、丁腈橡胶防化手套、白大褂、医用隔离眼罩,液氮间配备防低温手套,清洗灭菌间配备耐高温手套,其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基本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 |
|||
|
8.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 |
设置有较完善的防尘毒、防噪声、防高低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
|||
|
9.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有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有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检测情况 |
所有岗位粉尘、毒物、噪声接触浓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
|
评价结论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该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及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
|
补充措施与建议 |
(1)(1)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在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张贴于职业卫生公告栏内进行公布。 (3)在本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并结合此次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实验场所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出现破损、褪色、脱落等损坏时,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5)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妥善进行处置。 (6)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此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仅针对目前生产状况,企业今后若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设施等改变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出现大的变化,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若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也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
|||
|
评审结果 |
专家组意见: (一)报告书意见 1、完善试剂柜通风分析与评价; 2、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建议。 (二)现场验收 1、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2、规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使用监管; 3、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结论:同意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机构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书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现场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通过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热门新闻